事项名称: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变更
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65号令,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65号令,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申请条件: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办理材料: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23 852129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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