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11年7月1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执行)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编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申请条件:
1、已在市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用人单位
2、单位首次参保或登记一年以上。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或者市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已办理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
3.提交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书面申请书 ;
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或《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7353、8527312、8527311、852733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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