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施行)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务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办理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
其他相关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28 8262753 8521252 852129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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