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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公安局对电动车违规充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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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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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其中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从今年1月初开始,临河区公安局组织消防、治安大队、派出所联合开展电动车违规充电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组对物业负责人就如何整改进行现场指导,能现场整改的,当场责令改正,不能现场整改的,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确保隐患在最短时间内消除。

  临河区公安局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高也